网店注册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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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人网店作为网络经济推动下的新型交易模式,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和实体经济的发展,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对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面有积极作用。但网络交易中的假货、欺诈导致的消费维权难、监管难等困境,又使得自然人网店治理成为电子商务立法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基于现有立法,希望从登记角度对自然人网店的法律责任做以下初步厘清。

      一、自然人网店的分类

      2014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60号令)延续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其中第7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我国关于自然人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没有规定强制性登记,允许自然人网店不办理营业执照。所以现实中根据开办主体是否进行了工商登记,自然人网店就出现了经过工商登记的商事自然人网店和未经工商登记的民事自然人网店两种情形。

      简单来讲,商事自然人网店,就是指由自然人从事网络商品交易,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的情形。自然人网店,则是指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开设的网店。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7条、第23条规定,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结合来看,自然人网店的登记和运营情况就出现以下几种:

      第一,符合条件,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的,属于商事自然人网店,可以自设网站从事网络商品交易。

      第二,尚不具备条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属于民事自然人网店,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二、自然人网店监管的变化

      自然人网店是否强制登记,立法中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回顾来看则经历了从强制登记到自愿登记的过程。

      2008年8月1日实施的《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中曾明确指出,北京市的互联网用户,凡是以营利为目的 的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经营者必须登记注册,只有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开了个人网店强制登记的先河,但在实践中并未得到真正贯彻实施。

      2008年12月22日,浙江省工商局出台《关于大力推进网上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对尚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特殊人员,以及临时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人员,由网上市场举办者对其进行实名认证和管理。”

      2009年3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只对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了规定,对C2C形式的自然人网店目前采取自愿登记原则。

      2012年广东省工商局出台《关于鼓励支持我省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自然人在网络交易平台开办网店,经营项目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不强制要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同时为了鼓励自然人网店登记,在不违反当地政府“住改商“有关规定前提下”,允许网络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将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2014年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最终采纳了自愿登记原则,对自然人网店放宽了市场准入门槛。

      三、自然人网店登记的条件

      究竟什么样的自然人网店应当登记,符合什么条件就可以豁免呢?

      有的学者认为,我们应当借鉴英、美、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的商贩、小商人、商自由人制度,自然人网店不必进行工商设立登记。 有的学者建议采用2008年北京工商局的做法,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对网上经营活动为营业的个人商户应当登记,对于利用网络进行零星交易的个人商户可以豁免登记。 有人则认为,实行工商登记的性质应当为任意性登记,即从事网络零星交易的,不必要求其履行商事登记程序,即不必将其纳入到商事登记管理范围之内;二是对于从事持续性经营活动的,可以允许其先设立网络店铺经营,在时间上可以延缓登记,而非必要前置程序;三是虽然从法律上不要求强制登记,但如果网络店铺没有登记,其所从事的商事交易行为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有的学者认为直接用交易额来划分,对于每年网上交易额超过20万元的人,实行强制工商登记。对每年交易额在5万元以下的,或者学生、创业者,可以实行自愿登记。还有学者直接指出,国外小商人登记豁免制度和国外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相联系,在我国个人电子商务诚信有待提升的背景下,自然人网店登记豁免制度应当慎用。

      我们来对比一下线下经营活动的规范问题。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21条规定,“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线下经营活动中的主体工商登记的豁免情况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豁免主体是农民或农村流动小商小贩;

      第二、豁免场景是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

      第三、豁免原因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

      相比之下,我国对于网络店铺的登记管理的确采取了相对宽松的做法。只有2008年北京市工商局的《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明确“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需要取得营业执照,而个人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可以不用登记注册。”

      但2014年工商总局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沿用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取了相对含混的表述“具备条件”,因此被行业理解为,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自然人网店登记都实施自愿原则。这也是被很多实体经济的从业人员认为不平等监管的地方所在。也就是说同样一个自然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在线下经营不仅要租一个店铺,要办理工商登记,还要交税;而在线上登记就可以豁免。

      四、法律责任区分

      根据现有立法,为自然人开设网店提供了两条发展路径,登记或者不登记,主动权掌握在经营者自身,但随之带来的法律后果也会不同。笔者认为,这是在用商事登记管理规则的预先设定,来引导自然人经营者理性选择发展路径、并为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未经工商登记的自然人网店,在店主自身维权、消费者维权以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连带责任等方面,较之于商事自然人网店,都会存在一些弊端。

      1、民事自然人网店商事权利受限

      2011年,据《新闻晚报》报道,一名在淘宝开设个人网店的店主阿俊(化名)从2009年5月起陆续发现有人在天涯论坛上发表大量帖子称阿俊所开店涉嫌造假贩假、偷税漏税、虚假广告、信用作弊等违法和犯罪行为,引起众多网友关注。阿俊曾多次向天涯论坛投诉,但天涯论坛未采取措施。为此,阿俊以店铺名誉权受损为由提起诉讼,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阿俊的起诉。 阿俊认为,网店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其作为店主有权维护网店的权利,天涯论坛在收到投诉后未及时删除帖子中对商店侮辱诽谤的内容,损害了店铺的名誉权。但法院则认为,网店并非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依法不享有名誉权。阿俊的网店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范畴,阿俊无权以店主身份提起诉讼。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如果自然人网店不进行工商登记,就不属于法律认可的诉讼主体,当权利受到损害时无法进行相应的法律救济。

      2、消费者维权受阻

      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自然人网店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应当提交开办者的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如果是已经取得工商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服务的,应当进行证照的公示,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保障,当发生维权纠纷时,也有清晰的索赔对象。在实践中,以淘宝网为例,自然人开设网店时,要向淘宝网上传自己的身份证照片,并上传申请人手持身份证原件比对大头照和本人上半身照,来解决实名认证问题。但自然人网店没有强制公示的配套制度,如果开办者利用了虚假信息在第三方交易平台注册的,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找不到店主,合法权益很可能无从保护。

      3、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连带责任风险增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因此,若民事自然人网店使用了虚假信息在平台登记注册的,一旦发生纠纷,网络交易平台被牵连的潜在风险远远大于商事自然人网店。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根据现有法规,自然人开设网店没有强制登记的制度,如果现在正在起草的《电子商务法》也不突破现有制度设计的话,那么依然是提供两种选择:选择不登记的,在后续的法律权益维护方面就要承担随之带来的风险,而选择主动登记为商事主体的,对于维护自然人网店、消费者以及交易平台的权益都有裨益。自然人经营者可以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进行理性选择,消费者在购买时也可以根据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的公示信息进行选择,做好消费风险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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